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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有关精神,加快学校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培养造就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教师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从事进修、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留学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出国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教职工。

第四条 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择优推荐、学以致用”的派出原则,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进一步加大我校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相关派出工作管理办法。

(二)制定学校派出计划和确定派出人选。

(三)负责处理与派出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与相关问题。

第七条 人事处具体负责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校内派出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工作。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程序

第八条 选派类别

我校在职人员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主要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省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以下简称省境外研修)、校公派、留学生任课教师赴国外进修、自费公派及其他形式公派出国。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安心本职工作,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踏实进取。

(二)在职在岗人员,具备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四)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五)身体健康,符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六)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原则上须在校服务满三年(回校报到日至下次申请获批日)才能再次申请国家、省、学校公派出国(境)项目。由学科经费、课题经费等资助不受限制。

(七)国(境)外合作者(导师)原则上为世界知名高校(全球排名前400强或全球学科排名前100强)的外籍教授(留学生任课教师出国进修项目除外)。

第十条 资助来源

(一)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项目资助机构按规定进行资助,其中,国家“青骨”项目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校共同资助。

(二)省公派人员主要由“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

(三)省境外研修人员主要由“省境外研修项目”资助。

(四)校公派及留学生任课教师出国进修人员由江苏大学留学奖学金资助。

(五)自费公派人员的所有出国(境)费用由个人自筹。

第十一条 资助人员的确定

(一)每年年底前,各单位提交下一年度的选派计划,并确定选派人员和选派任务。

(二)学校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学校的总体派出计划和派出候选人。

(三)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的选派通知,推荐相关人员申请相应的出国(境)留学项目。

第十二条派出程序

(一)根据学校部署,拟公派出国(境)人员提交本人出国(境)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学校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根据不同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处级领导干部按照《江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研修学习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参照学校各批次公派出国(境)通知及具体要求。

(三)经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公派出国(境)人员,应与学校签订《江苏大学公派出国(境)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国(境)人员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并自行联系1-2名本校在职在编人员作为其出国担保人。

(四)按照《江苏大学关于加强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人事处配合做好办理政审、护照、签证、政府批件、拨款、批汇等手续。

(五)交纳保证金。国家公派、省公派人员保证金数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省境外研修、校公派、自费公派人员保证金数额参照省公派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统一交财务处,待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后返还,若逾期不归,保证金不再退还。

(六)公派出国(境)人员明确出国(境)日期后,须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备。离境前,所在单位应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安排出访前外事政策谈话,明确派出任务、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四章 在国(境)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期间的管理

出国(境)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立即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报告一次学习情况;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境)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延期回国

(一)少数出国(境)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批准。国家公派、省公派人员延长期限最长为半年,且只能延长一次;省境外研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因项目需要延长期限最长为半年,且只能延长一次;校公派、自费公派人员延长期限最长为一年,且只能延长一次。出国(境)人员延长在外期间的费用自理。

(二)学校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回国事项

(一)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报到,递交留学人员归国证明、相关成绩、证书、成果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由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相关出国(境)的证照管理按照《江苏大学关于加强出国(境)证照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人事处协助做好回国考核及退还保证金等工作。

(三)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

第五章 公派出国(境)人员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学校教职工工资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公派、省公派人员出国(境)前的外语强化培训费由学校承担;列入学校派出计划内的人员,其往返国际旅费的75%由学校承担。自费公派人员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获批留学时长不足1年的国家公派、省公派人员,可申请将留学时长延长至1年,并由学校参照(略低于)省公派资助额度进行资助。其他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期内的国(境)外所有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超过1年申请延期的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内按自费公派管理。

第六章 回国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出国(境)半年及以上的留学人员,回国后的考核工作由其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共同组织。结合学校“修读1门1个学分及以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紧密联系并合作1位全球排名前400强或全球学科排名前100强高校外籍教授,发表1篇高水平研究论文,引进介绍1本原版教材并开设1门全英文课程”的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年内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考核表,同时送交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各1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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