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促进教职工在校内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做到人适其岗,人尽其才,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统筹规划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须根据各类人员队伍的建设发展需要进行调配,充分调动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条岗位需要原则。调入单位确有岗位需求且拟调人员能够胜任该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发挥专长原则。校内调动应充分考虑教职工的专业特长,本着用人所长的原则进行。教学、教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调离其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第四条结构优化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应首先考虑教学一线的需求,优先稳定、补充教学单位各类人员,优化各类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第五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调入岗位的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身心健康。
第六条具有调入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位),具备调入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调入专职辅导员和党务部门岗位的人员应是中共党员。
第八条调入对执业资格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准入的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调入单位按照岗位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面试或试讲,研究同意后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人事处根据拟调入单位的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进行审核研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专职辅导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需在岗位工作4年及以上方可调出.如确需调出专职辅导员队伍,须经所在单位、学生工作处、调入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拟调入单位的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进行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凡因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等需要人员调配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校内调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须在一周内完成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工作。其工资和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调入岗位执行。
第十六条实验队伍保持稳定,原则上不予以跨岗位系列调动。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单位内部同一类岗位之间的岗位调整,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并报人事处备案,不同类别岗位之间的调整按调动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人事代理人员在规定聘期内,一般不得申请调动。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学校研究决定,批准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岗人员,原则上不调往管理岗位;后勤集团、京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及产业实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各自内部调动。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经分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