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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办发〔2013〕2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全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原则为“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学校派出,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需明确的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包含学术交流合作、校际访问等公务出访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留学研修(含培训)、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组团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内容,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培训团组除外),在外天数符合任务性质规定。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绕道,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严禁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

第六条 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出国(境)进行3个月及以上的留学、研修或培训等,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因私证照”)。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证照”)。

第二章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一般需提前3个月(赴美国需提前4个月)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九条 出国、赴港澳地区,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赴台湾地区,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

第十条 出访任务获得批准后,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因公证照、签证。因私证照、签证由申请人自行办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境)的必要性、人员结构的合理性、公务行程的紧凑性和经费使用的规范性,抓好事前把关。

第十二条 加强对出访人员境外行程的密切跟踪,进行延伸监管。出访人员应务实节俭安排出访活动,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必须于任务结束返校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在一个月之内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确保出访成果及时共享。逾期不归还证照或未提交总结报告的,将限制其再次因公出国(境)的申请。

第十四条留学研修人员,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和学校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逾期回校或者在境外从事与留学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等均属于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校际交流、国际竞赛、海外实习、海外游学等,除赴台湾地区参照教职工因公赴台管理办法执行外,赴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根据《江苏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江大校〔2017〕38号)执行,持因私证照出国(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2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关于加强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江大校〔201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大学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表.doc

2.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

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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