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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有效地实现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的监控,提高基建管理的整体水平,维护学校的利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项目申请与立项。

(一)使用或管理单位根据其教学、科研及服务等使用要求,提出用户对基建项目的具体功能、工艺要求和项目明细。

(二)申请单位进行相应的技术经济咨询或论证。

(三)申请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告报学校批准。

(四)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同意后的方案形成立项申请报告,以学校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后勤管理处进行投资估算,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批复,结合使用单位建议,提出实施项目设计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和扩初设计工作。

第七条 项目预算。

(一)后勤管理处工程预决算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规,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二)预决算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造价文件精神,严格把关。要按有关规定把好定额套用审核关,杜绝高套、错套、不合理子母换算和增项内容。严格把好费率套用审核关,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要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行情,进一步提高预决算的准确性。

(三)由后勤管理处委托有专业计价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预算书。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核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尽量避免清单与图纸不符、漏项、增项以及子母不合理、费率错套等情况。

(五)工程编标统一口径应对施工过程中不能确定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避免产生歧义。

第八条 项目招标按学校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签订。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起草合同,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签署生效。

(二)合同签订后,按学校规定分别送审计处和财务处备存。

第十条 基建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各类前期手续办理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等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一条 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

(一)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主体,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质量。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抽查工程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工程工序、材料质量等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按照合同对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施工、材料供应以及监理等单位进行处罚。

(四)后勤管理处在基建项目实施时须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其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进度控制。

(一)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进度控制的主体,后勤管理处应通过工程例会和现场检查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并按合同要求监理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优化,以确保施工工期与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二)后勤管理处应按照学校要求对工程进度和计划进行总体控制,按合同要求对不满足合同进度要求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投资控制。

(一)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严格控制,对各项费用严格把关,对造价进行动态管理。

(二)后勤管理处对现场的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并及时对造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及时进行造价调整工作。

(三)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收集市场行情资料和反索赔证据,做好反索赔准备工作,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与签证。

(一)工程变更由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先由监理进行论证,提出建议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初审,经分级审批后,对需组织设计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委托设计。

(二)对初审通过的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严格控制,累计变更不得超过立项批文总价的10%,超过部分须重新立项批准。对审核价在20000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批准;对审核价在20000元(含)元以上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

(三)项目实施期间,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后勤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应准确注明签证原因及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批价核价。

(一)对招标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子项和施工过程中变更的材料,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价,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研论证,提出初核意见,后勤管理处审定批准。后勤管理处内部逐步建立交叉复核制度。

(二)对招标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子项和施工过程中变更的材料的审核价达到上述第八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额度时,应按其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竣工资料归档与备案、后期服务。

(一)工程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并按合同和项目立项批文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质量关。

(二)通过验收的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工程交付使用的交接工作,形成交接手续。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含家具)的办理工作,基建工程中的设备按照“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施工单位须及时提交竣工图、竣工资料和竣工决算,协助工程备案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项目交付后质保期内的质量维保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决算与送审。

(一)单项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可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审计。

(二)切实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在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三)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整理齐全后送达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按决算资料送达时间的先后进行登记,并按先送先审的原则安排审核计划,认真及时进行决算审核工作。审核结束的决算由后勤管理处提出送审报告,报送审计处审计。

(四)工程设计变更部分按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对相应的变更内容的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

(五)现场签证部分凭甲方代表和监理人员的签证进行相应的工程量调整,对手续不全的或现场签证没有证明人和经办人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调减工程量时,若施工单位不主动签证,监理人员与甲方代表应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六)甲供材、乙供材划分应有详细的划分明细表,并需经总包单位、监理人员、甲方代表签字确认。

(七)决算审核人员应及时汇报工程决算单上的重大问题。

(八)决算与送审时间: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在三个月以内将整理好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后勤管理处决算审核人员,后勤管理处决算审核人员需在三个月内将决算结果报审计处进行审计,不得无故延期。

第十九条 工程款支付。

(一)后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出阶段性工程款支付计划。

(二)工程款支付计划在经学校资金分配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收款方按学校支付计划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经相关人员确认并经后勤管理处处长签字后,由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一)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在基建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内外勾结行为,或因管理不当造成质量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按影响或损失的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监察部门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除按合同要求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还应追究相关工程管理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因工程资金使用不合理,造成学校损失的,应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和审计结论使用工程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和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基建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关于基建工程预决算控制的有关规定(试行)》(江苏大校〔2002〕62号)与《江苏大学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江大校〔201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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