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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席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干部、

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五)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二、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酒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为: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处级及副高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人员350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出差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可以选择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三、伙食补助费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二)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人·天,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四)出差当日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镇江市城区内(不含所辖县级市,下同)出差无伙食补助。

(五)出差人员因公离开镇江市城区办事,按规定报销食宿费。参加会议(含培训),必须凭主办单位出具“会议食宿费自理”证明及会议通知方可按规定报销,否则,会议期间不给予伙食补助。

(六)出差人员外出参加各类短期培训、学习、进修且有书面通知明确规定食宿自理的,报销时伙食补助分段计算:学习期在10天以内的按出差给予补助;学习期一个月以内的,从第11天起至30天内按20元/天给予补助;一个月以上的培训、进修、学习,从第31天起按10元/天给予补助。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无伙食补助。

(七)经批准使用公车出差,计发伙食补助费时需以派车单为依据。

四、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或凭出差期间所在地市内车票据实报销。

(三)工作人员因公在镇江市城区内办事,其交通费不实行包干,可凭市内车票据实报销。

(四)参加会议、培训、短期学习进修等,会议、培训、短期学习进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

五、其他

(一)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应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批准,差旅费报销时(不分经费来源)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3个月的需由出差人书面说明理由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差旅费报销按一事一单原则填写报销单。出差人员及审批人对其真实性负责。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三)报销票据要求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需附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经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方可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2.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完整的往返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机票须附登机牌方可报销。

3.住宿费发票要求数量、单价、住宿起止日期等要素齐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需做书面说明并经审批人批准方可报销上述费用。

5.邀请校外专家来校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用的,需提供往返车船票、机票(附登机牌)原件,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四)因公在本市城区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汽车,如需要乘坐出租汽车,需在公务结束3个月内,按时间顺序将票据粘贴整齐,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五)经批准使用公车出差原则上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六)工作人员调动及其按规定随同调动的配偶、家属等人员的差旅费,按学校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规定凭据限报一次。

(七)工作人员离开镇江城区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用可回学校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八)学生外出实习费用报销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日以前出差按原规定执行,并在3个月内报销完毕,过期不再办理。原《江苏大学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江苏大校〔2006〕50号)同时废止,其他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校内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七、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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