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校园安全巡查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上下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理念,把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坚决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工作原则。
第三条 安全巡查内容为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层级校园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恶性事故等的组织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四条 校园安全巡查工作分为三个层次:校级安全巡查、各条线安全巡查、各二级单位安全巡查。
第五条 校级安全巡查组组长与成员由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兼任。校级安全巡查组每月组织一次全校安全巡查,督促各条线及二级单位开展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工、设备、后勤、保卫等条线分别成立安全巡查组,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自行指定本条线安全巡查员。各条线安全巡查组每两周面向全校组织一次条线安全巡查,督促本条线人员履职履岗,组织安全防范,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与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巡查组由各学院、科研机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自行指定本单位安全巡查员。二级单位巡查组每两周组织一次本单位内部安全巡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单位安全。
第八条 校园安全巡查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制。在校级安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职能部门、所在二级单位责任。在各条线安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追究所在二级单位责任。各二级单位在巡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也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级巡查组要做好每次安全巡查记录,建立安全巡查台账,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所记录的各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总结,纳入学校对各单位的年度校园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