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业绩的考核与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升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项目及成果实行业绩分奖励。
第二章 纵向项目奖励
第三条 纵向项目奖励实行分阶段奖励。立项经费(不含硬件费)到帐后,按项目级别奖励比例和限额奖励总额的50%;结题或验收后奖励余下的50%,未按期完成结题或验收的项目,后续50%不再奖励。
第四条 国家级项目:
(1)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含课题),项目每10万元软件费计10000分,最高不超过10万分。
国家级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指国家自然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或重大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点或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科技部软科学重点或重大项目。
以上项目首席科学家(第一完成人)及承担单位均为江苏大学。
(2)国家级一般项目(课题),项目每10万元软件费计6000分,最高不超过3万分。
国家级一般项目(课题)指除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外的科技部、国家基金委及全国哲规办项目。
第五条 部省级重点或重大项目、行业专项,每10万元软件费计4500分,最高不超过3万分。部省级一般项目每10万元软件费计3000分,最高不超过2万分。
第六条 市厅级项目不予奖励。
第七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按项目级别奖励比例和限额实行减半奖励。子项项目、委托项目(无立项批文)不予奖励,未经过公开申报或申报前未经科技处登记盖章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八条 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予奖励。承担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论文奖励标准:
(1)发表论文
《Science》、《Nature》 6万分/篇
《中国社会科学》 2万分/篇
人文社科类指定权威刊物 1600分/篇
人文社科类指定权威刊物:《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学评论》、《历史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管理世界》、《经济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考古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语文》、《文艺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体育科学》、《统计研究》、《管理科学学报》、《农业经济问题》、《公共管理学报》、《高等教育研究》。
(2)论文被检索、转载
SCI(E)收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一区4000分/篇,二区2000分/篇,三区1200分/篇,四区800分/篇。SCI(E)论文分区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STIC)提供的分区表为准。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2000分/篇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1200分/篇
EI检索 600分/篇
CSSCI检索 400分/篇
所有奖励论文均为期刊论文,必须同时满足第一作者及作者单位为江苏大学的条件。论文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3)关于论文作者
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单位署名均为江苏大学,以通讯作者作为奖励对象,业绩的拆分办法由通讯作者确定;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江苏大学,通讯作者单位署名为外单位时,以第一作者作为奖励对象;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原文的自然排序认定其第一。
第十条 论著奖励标准:
英文出版的学术性专著:以15万字为基数(含15万字),奖励6000分,每增加2万字增加奖励600分,最高不超过16000分。
非英文出版的学术性专著:以15万字为基数(含15万字),奖励2000分,每增加2万字增加奖励200分,最高不超过10000分。
译著、学术性编著:以15万字为基数(含15万字),奖励600分,每增加2万字增加奖励80分,最高不超过6000分。
所有中文论著仅奖励江苏大学第一主编。外文论著,江苏大学作为合作者的,按作者撰写的字数占总字数的百分比折算。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奖励标准:
自然类项目省部级鉴定、人文类国家社科与省社科结题鉴定 500分/项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报奖奖励标准:
被部、省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奖,按2000分/项计。通过网络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按10000分/项计,最终获批后在国家奖奖励中扣除;我校为参加单位的成果,按1000分/项计。以上奖励按我校排名顺序拆分奖励。具体拆分办法: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第四……,奖励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1/4……折算,依此递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1)获政府奖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单位:万分)
| 国家奖 | 省级政府奖 | 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哲学社会科学奖 | 中国 专利奖 | 江苏省 专利奖 |
特等奖 | 20 |
|
|
|
|
一等奖 | 16 | 3 | 0.2 |
二等奖 | 8 | 1.2 | 0.1 |
三等奖 |
| 0.4 |
|
创新团队奖 | 2 |
|
|
国际合作奖 | 2 |
|
|
金奖 |
| 2 | 0.6 |
优秀奖 | 1 |
|
(2)其他获奖成果业绩奖励标准:
①“五个一”工程奖享受同级人文社科成果二等奖的奖励。
②国家图书奖按4000分/项计。
③行业类奖其奖励按政府省部级同级别奖的30%奖励,如被推荐申报国家奖,再补充奖励省部级一等奖的40%。行业奖三等奖不再奖励。何梁何利基金科技奖按政府省部级一等奖奖励;教育部人文社科类奖在省部级政府奖的奖励基础上,增加100%。
4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省部级政府二等奖及以上,按我校排名顺序拆分奖励。具体拆分办法: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第四……,奖励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1/4……折算,依此递减。作为参加单位的非政府部门二等奖及以下奖项不再奖励。
⑤同一成果多次获奖(除国家奖外),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若前期已获得低级别奖励,后期获得更高级别奖励时,需扣除前期已发放的奖励经费。
6市厅级奖只奖励副高职称及以下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1)授权专利
授权PCT专利 10000分/项(每进入一个发达国家)
国家发明专利 1200分/项
(2)申请专利(获得申请号)
国际专利PCT 1000分/项
PCT申请进国家 400分/项(每个国家)
(3)计算机软件登记 160分/项
第十五条 国际、国家标准奖励标准:
(1)国际标准(江苏大学为第一单位起草并发布) 12000分/项
(2)国家标准(江苏大学为第一单位起草并发布) 6000分/项
第十六条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励标准: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励标准
类别 | 成果形式及等级 | 奖励标准(分) | 备 注 |
获 奖 作 品 |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金奖 | 12000 | 文化部和全国专业协会 联合举办 |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银奖 | 6000 |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铜奖 | 2000 |
江苏省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金奖 | 1600 | 省文化厅和省专业协会 联合举办 |
江苏省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银奖 | 800 |
江苏省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铜奖 | 400 |
参展作品 | 入选国家级美术、书法、摄影展的参展作品 | 600 | 文化部和全国专业协会 联合举办 |
入选省级美术、书法、摄影展的参展作品 | 200 | 省文化厅和省专业协会 联合举办 |
收藏作品 |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 | 400 | 必须有收藏证书 |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 | 200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2012年及以前在研项目按《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办法》(江大校〔2009〕296号)、《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补充办法》(江大校〔2011〕270号)、《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补充规定》(江大校〔2012〕43号)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级别认定按照《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江大校〔2009〕29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客座教授以江苏大学作为第一单位发表的文章,按论文奖励标准的50%计算。各附属医院和临床教学医院,以“江苏大学”作为第一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和奖励、SCI收录论文,按奖励标准中的25%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