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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科研奖励与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业绩的考核与管理,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升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项目及成果实行业绩分奖励。

第二章 纵向项目奖励

第三条 纵向项目奖励实行分阶段奖励。立项经费(不含硬件费)到帐后,按项目级别奖励比例和限额奖励总额的50%;结题或验收后奖励余下的50%,未按期完成结题或验收的项目,后续50%不再奖励。

第四条 国家级项目:

(1)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含课题),项目每10万元软件费计10000分,最高不超过10万分。

国家级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指国家自然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或重大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点或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科技部软科学重点或重大项目。

以上项目首席科学家(第一完成人)及承担单位均为江苏大学。

(2)国家级一般项目(课题),项目每10万元软件费计6000分,最高不超过3万分。

国家级一般项目(课题)指除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外的科技部、国家基金委及全国哲规办项目。

第五条 部省级重点或重大项目、行业专项,每10万元软件费计4500分,最高不超过3万分。部省级一般项目每10万元软件费计3000分,最高不超过2万分。

第六条 市厅级项目不予奖励。

第七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按项目级别奖励比例和限额实行减半奖励。子项项目、委托项目(无立项批文)不予奖励,未经过公开申报或申报前未经科技处登记盖章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八条 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予奖励。承担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九条 论文奖励标准:

(1)发表论文

《Science》、《Nature》 6万分/篇

《中国社会科学》 2万分/篇

人文社科类指定权威刊物 1600分/篇

人文社科类指定权威刊物:《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文学评论》、《外国文学评论》、《历史研究》、《政治学研究》、《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管理世界》、《经济研究》、《教育研究》、《心理学报》、《考古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中国语文》、《文艺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体育科学》、《统计研究》、《管理科学学报》、《农业经济问题》、《公共管理学报》、《高等教育研究》。

(2)论文被检索、转载

SCI(E)收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一区4000分/篇,二区2000分/篇,三区1200分/篇,四区800分/篇。SCI(E)论文分区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STIC)提供的分区表为准。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2000分/篇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1200分/篇

EI检索 600分/篇

CSSCI检索 400分/篇

所有奖励论文均为期刊论文,必须同时满足第一作者及作者单位为江苏大学的条件。论文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3)关于论文作者

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单位署名均为江苏大学,以通讯作者作为奖励对象,业绩的拆分办法由通讯作者确定;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江苏大学,通讯作者单位署名为外单位时,以第一作者作为奖励对象;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原文的自然排序认定其第一。

第十条 论著奖励标准:

英文出版的学术性专著:以15万字为基数(含15万字),奖励6000分,每增加2万字增加奖励600分,最高不超过16000分。

非英文出版的学术性专著:以15万字为基数(含15万字),奖励2000分,每增加2万字增加奖励200分,最高不超过10000分。

译著、学术性编著:以15万字为基数(含15万字),奖励600分,每增加2万字增加奖励80分,最高不超过6000分。

所有中文论著仅奖励江苏大学第一主编。外文论著,江苏大学作为合作者的,按作者撰写的字数占总字数的百分比折算。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奖励标准:

自然类项目省部级鉴定、人文类国家社科与省社科结题鉴定 500分/项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报奖奖励标准:

被部、省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奖,按2000分/项计。通过网络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按10000分/项计,最终获批后在国家奖奖励中扣除;我校为参加单位的成果,按1000分/项计。以上奖励按我校排名顺序拆分奖励。具体拆分办法: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第四……,奖励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1/4……折算,依此递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1)获政府奖奖励标准见表1。

表1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单位:万分)


国家奖

省级政府奖

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哲学社会科学奖

中国

专利奖

江苏省

专利奖

特等奖

20





一等奖

16

3

0.2

二等奖

8

1.2

0.1

三等奖


0.4


创新团队奖

2



国际合作奖

2



金奖


2

0.6

优秀奖

1


(2)其他获奖成果业绩奖励标准:

①“五个一”工程奖享受同级人文社科成果二等奖的奖励。

②国家图书奖按4000分/项计。

③行业类奖其奖励按政府省部级同级别奖的30%奖励,如被推荐申报国家奖,再补充奖励省部级一等奖的40%。行业奖三等奖不再奖励。何梁何利基金科技奖按政府省部级一等奖奖励;教育部人文社科类奖在省部级政府奖的奖励基础上,增加100%。

4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省部级政府二等奖及以上,按我校排名顺序拆分奖励。具体拆分办法:我校排名顺序为第二、第三、第四……,奖励按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1/4……折算,依此递减。作为参加单位的非政府部门二等奖及以下奖项不再奖励。

⑤同一成果多次获奖(除国家奖外),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若前期已获得低级别奖励,后期获得更高级别奖励时,需扣除前期已发放的奖励经费。

6市厅级奖只奖励副高职称及以下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1)授权专利

授权PCT专利 10000分/项(每进入一个发达国家)

国家发明专利 1200分/项

(2)申请专利(获得申请号)

国际专利PCT 1000分/项

PCT申请进国家 400分/项(每个国家)

(3)计算机软件登记 160分/项

第十五条 国际、国家标准奖励标准:

(1)国际标准(江苏大学为第一单位起草并发布) 12000分/项

(2)国家标准(江苏大学为第一单位起草并发布) 6000分/项

第十六条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励标准: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励标准见表2。

表2 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奖励标准

类别

成果形式及等级

奖励标准(分)

备 注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金奖

12000

文化部和全国专业协会

联合举办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银奖

6000

全国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铜奖

2000

江苏省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金奖

1600

省文化厅和省专业协会

联合举办

江苏省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银奖

800

江苏省美术、书法、摄影展获得铜奖

400

参展作品

入选国家级美术、书法、摄影展的参展作品

600

文化部和全国专业协会

联合举办

入选省级美术、书法、摄影展的参展作品

200

省文化厅和省专业协会

联合举办

收藏作品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

400

必须有收藏证书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

20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执行。2012年及以前在研项目按《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办法》(江大校〔2009〕296号)、《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补充办法》(江大校〔2011〕270号)、《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补充规定》(江大校〔2012〕43号)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级别认定按照《江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江大校〔2009〕292号)执行。

第十九条 客座教授以江苏大学作为第一单位发表的文章,按论文奖励标准的50%计算。各附属医院和临床教学医院,以“江苏大学”作为第一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和奖励、SCI收录论文,按奖励标准中的25%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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