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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显著、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三种: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奖学金筹措及评定等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纪委、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50名。

第八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当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

2.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10000元/人。当年的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学校优秀奖学金奖金不兼得。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由校长颁发证书。

第四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7%。

第十二条 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评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2.综合测评列班级前50%,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以上。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同年级、同专业(下同)前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1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35%。当学年学习成绩测评合格,其中65分及以下课程不超过1门。参加国际化教学的本科生(交流生、同堂授课生)成绩,依据《江苏大学国际化本科教学中学分认定暂行规定》(江大校〔2011〕304号)进行认定后参评。

4.除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学生外,大一年级学生须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其他年级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6.5分、托福85分及以上成绩。外语专业学生除一年级外,须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须在良好以上。

6.一、二年级体育成绩在合格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文体竞赛奖、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奖、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项。

第十四条 科技活动奖奖励标准如下: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每项奖励40000元、一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金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二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银奖)每项奖励10000元、三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铜奖)每项奖励5000元。获江苏省“挑战杯”竞赛奖项的作品参照国家比赛奖励降一等级奖励。同一参赛项目不重复奖励。

2.获得其他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3.获得其他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4.获得其他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

5.获得市级课外科技活动、校“星光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

6.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奖励1000元/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500元/篇,一般期刊奖励300元/篇。

7.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000元/项,申请受理奖励1000元/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1000元/项,申请受理奖励500元/项。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奖(数学建模竞赛、电工电子竞赛等)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200元、800元、600元奖励。

2.获得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600元、400元奖励。

3.获得参加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150元、100元奖励。

4.获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奖项,参照上述奖励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十六条 文体竞赛奖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2.获得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3.获得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励。

4.获得协作区、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0元、100元、80元奖励。

5.以高水平运动员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体育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以艺术特长生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艺术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的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江苏大学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12〕273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若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依此类推,并按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有关条款进行奖励。

若某项比赛不设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2倍。

第二十条 涉及多个学院或由校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竞赛,奖金由校单项奖支出;仅涉及个别学院或由单一学院组织参加的竞赛,奖金由学校单项奖支出50%,学院单项奖支出50%;如系学生个人行为而需给予单项奖,由学校单项奖支出40%,学院单项奖支出60%。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由校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奖励。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年9~10月份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学期期末评定。

第二十三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推荐,学生工作处初评,校长审批;学习优秀奖学金由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初评,学生工作处审批;单项奖由组织单位或由学生所在学院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宁缺毋滥。各项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京江学院自行制定奖学金评定条例,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江大校〔2009〕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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