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师德风范,传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大学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表彰的“三育人先进个人”是学校教学、管理、服务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师德标兵”是教学科研中涌现出的杰出代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工会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
第四条 评选与表彰工作由校工会会同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具体负责。校党政机关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机关党工委具体负责。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三育人先进个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2.严格遵守《江苏大学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职业技能。
3.注重个人的言行举止,注重言传身教,维护人民教师的崇高形象。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方法,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探索教育教学规律。
4.善于做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师生关系和谐、融洽,学生认可度高。
5.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作风过硬,集体荣誉感强,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与好评。
6.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7.近两年圆满完成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工作,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8.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七条 申报“师德标兵”除符合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教书育人方面有典型的模范事迹,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
2.近两年曾获“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或入围“感动江大人物”的教师。
3.指导学生科研工作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或在学校教学比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教师。
第四章 评选表彰的程序
第八条 “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的评选与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每次评选“三育人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超过50人,“师德标兵”2人左右。
第十条 各单位通过民主推荐,集体决定的方法推荐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审核。学校评审委员会以集体讨论决定或票决的方式,初评出校“三育人先进个人”、“师德标兵”人选。
第十一条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初评人选的先进事迹,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学校评审委员会初评结果,研究确定“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师德标兵”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文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师德标兵”荣誉称号获得者,享有同等条件下职称晋升、职务晋级优先权,可优先推荐为省级及以上的师德标兵,并可获一次免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