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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江大校〔2017〕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需要,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对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考核,能较为准确、客观地评价每一个学生,了解学校育人效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评价依据。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基本素质(G1)、学习成绩(G2)和素质拓展(G3)。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五条 基本素质测评分为: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实践活动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 上述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思想修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
  (二)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在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身心素质: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五)实践活动: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实践、实习任务,积极参加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科技竞赛活动,通过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和竞争能力。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其计算公式:
  G1=G′×60%+G″×10%+G″′×30%
  全班民主评议采用逐人评分制,满分25分,该生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班级测评小组在辅导员指导下由班干部和2名普通同学组成,负责对全班同学评议,其评议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辅导员根据该生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分,其评分结果为G″′。
  班级测评小组根据计算公式,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基本素质测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30%和60%。
  第八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总评为不合格:
  (一)五个方面考核多数评议为不合格者。
  (二)违反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四)在学生公寓各项检查评比中不合格者。
  (五)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六)在素质拓展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

  第三章 学习成绩测评
  第九条 课程学习成绩(G2)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分。
  其计算公式为:G2=当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
  学分绩点在学年结束后直接从教务系统导出,为当学年学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条 本学年若有测评范围内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则视为该生的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425分及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艺术类的学生,已经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的学生除外),二年级以上外语专业学生未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者视为课程成绩测评不合格。课程设计成绩不合格视为课程成绩测评不合格。
  第十一条 G2按学年计算,以其实际数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因海外学习交流等情况办理缓考且在评奖评优要求期限内成绩未公布的学生,其测评课程以已有课程计算。

  第四章 素质拓展测评
  第十三条 素质拓展是指学生在本年度内通过各自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获得的在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成果。学校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敢于冒尖,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选择。素质拓展测评采用加分办法,分项累加,由此所得到创新成果累计得分(G3)最高为25分。各学院可根据以下加分条款酌情确定加分细则,须确保同年级同专业加分值标准统一。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加分。均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团体项目中排名第一的按最高标准加分,其余参与人员按实际贡献予以加分。
  (一)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教育部、教育厅等各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知识技能竞赛(具体学科竞赛目录和等级对应以教务处的文件规定为准),参赛和获奖学生按照获奖等级予以加分,具体如下:

竞赛性质

省级三等奖
校二、三等奖

国家三等
奖省级二等奖
校一等奖

国家二等奖
省、大区一等奖

国际二等奖
国家一等奖
国际特、一等奖
挑战杯特等奖
加分 1~2 1~3 2~4 3~5 4~8

  (二)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以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持课题、申请并被受理或取得国家专利,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主持省级以下课题或
申请发明专利并被受理

主持省级以上课
题或授权发明专利

申请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并被受理

授权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

加分 4 8 2 4

  (三)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论文,均可获得相应的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国家核心期刊
及以上刊物
一般公开发行
学术刊物
校、市、省
内部学术刊物

主编或合编
学术著作

独著或合著
学术著作

加分 4~6 1~3 1 2~5 3~6

  第十五条 社会活动加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担任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班级、院级0
学生组织干部
校级学生
组织干部
院级、校级社会
实践先进个人
校级文明
宿舍、百佳宿舍成员
其他社会活动
加分 0~2 0~3 0.5~1.5 0.5,1 0~2

  以上加分均须有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文明宿舍、百佳宿舍成员分数不累加。
  第十六条 文体竞赛加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类文体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名次,均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校级文体竞赛 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
加分 1~3,累计不超过5分 2~5,累计不超过7分

  第十七条 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加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相关海外学习,或在出国类外语考试中获得较好成绩,可获得相应加分,具体如下:

类别 参加在海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 参加在海外举行的“三国三校”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本科生政府奖学金项目 赴海外进行学年(学期)交流学习 雅思6.0、托福79-84、新GRE290-309、GMAT580-599、德福3级、DSH   1级、法语TEF361-698、TCF300-379、日语等级考试3级、韩国语能力考试4级 雅思≥6.5、托福≥85、新GRE≥310、GMAT ≥600、德福≥4级、DSH≥2级、法语TEF≥699、TCF≥380、日语等级考试≥2级、韩国语能力考试≥5级 参加学校推荐的海外实习、实践、带薪实习项目
加分 3 1.5 1.5 1 1.5 1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各学院设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各班设立班级测评小组。测评领导小组由3~5人组成,由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为基本成员。测评小组听取辅导员或班长的报告,监督测评过程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异议。
  第十九条 各班级在进行基本素质(G1)测评时,由辅导员主持召开民主评议大会进行评议,具体分值核算由班级测评小组完成。
  第二十条 学习成绩(G2)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及结果受测评领导小组监督审核。
  第二十一条 素质拓展(G3)的加分,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报经院测评领导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其中社会活动加分由任职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商定加分值。
  所有加分证明材料,由学院审核、汇总并保存一学期以上;所有加分应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上述测评结果由班级测评小组核算汇总后,经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后,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并公布。若有异议,应在测评结果公布一周内向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学院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处理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此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G)是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得分、学习成绩总评得分、素质拓展加分累计的总和,即G=G1+G2+G3。总成绩取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四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基本素质测评和学习成绩测评作为奖学金评审依据,综合测评结果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审依据。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上奖学金或先进个人荣誉的学生中,因海外学习交流等情况参加缓考有不及格课程的,取消奖学金、先进个人荣誉。
  第二十五条 学习成绩测评不合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原则上取消本学年申请贷款、助学金的资格。特殊情况须报经学生工作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等,测评结果可作为参考。
  第二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还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方面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在进行综合测评时,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将具体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留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结合本办法和留学本科生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工处〔2013〕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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