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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江大校〔2017〕3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激励学生勤奋钻研、奋发进取,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是学校最高级别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校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海外留学生。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为每人10000元。当年的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金不兼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生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校长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领导评定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本科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统筹负责。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名额:
  1.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为50名。
  2.在籍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为25名。
  3.在籍海外留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海外教育学院自行确定。
  第八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工作表现突出。
  3.当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或校优秀研究生标兵,且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各培养单位推荐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研究生标兵候选人(即校长奖学金候选人),按要求分别上报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学校评审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终评,确定评选结果,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进行反映,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一条  已获批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海外教育学院另行制定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本科生校长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和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江大校〔2016〕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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