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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江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我校仪器设备按"统一归口,分级领导,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学校一级管理职能部门;校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为二级管理职能部门;各学院、各部门为仪器设备的行政管理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各单位分管领导应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按各自的权限、职责对所属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完好负责,管好用好现有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本校正式职工担任所属基层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即资产管理员,下统称管理员),管理员不得频繁变更。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的保管及帐务处理的全部工作。仪器设备的所有账务均需由管理员凭工作图章办理(该章由国资办统一刻发)。
  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管理员的培养,关心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提倡研制和改进教学、科研仪器,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对研制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校每两年总结评比一次,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评优(先)、晋升、晋级挂钩。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管理混乱,或因违反规章和操作规程而引起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计价和分类

  第六条 范围 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2、单价虽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批量金额较大(一次批量达20台、件,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3、有些仪器设备全校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4、自制、外赠或用其它经费(含课题经费、自筹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其中。
  第七条 计价 仪器设备入帐时,按原价入帐,含购置附加费、安装费、调试费、运杂费。原有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作增值或减值处理。
  1、因技改扩充功能而增加费用的,按增值处理。
  2、另购配套件、附件、计算机增配的各种芯片、卡、板等,作增值处理。
  3、原有仪器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作减值处理。
  4、仪器设备大修费用从仪器设备日常维修费列支,但不作增值处理。
  第八条 分类 凡列入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仪器设备,按目录规定分类属于本办法管理的大类有: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设备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工具、量具及器皿 14、行政办公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建帐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常规量小(总值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到校后,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批量在10万元(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到校后,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共同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批量总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先由人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后由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校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校级验收。
  进口属强制性商检的仪器设备,开箱时须请市商检局参与。
  验收的内容包括:数量、规格型号、性能指标、附件、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等)。
  验收过程中须作好验收记录,认真填写好《江苏大学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需要进行校级验收的,验收结束后要填写《江苏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小组验收报告》。
  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使用单位须在一周内交订货部门处理,并协助办理退货及索赔手续。
  第十条 对经批准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仪器设备的验收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分经费来源,产权归学校所有,均需通过本单位管理员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帐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办理帐务登记时,管理员必须持专用图章、发票、固定资产登记卡、验收单及验收报告等到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处在验收单上加盖"江苏大学固定资产建帐专用章",国资办加盖"国有资产管理专用章"后,财务处方予报销。
  仪器设备的建帐单位为学校有正式建制的基层单位(即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的国资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分户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及时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增减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原则与常规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原则
  1、确保重点原则。设备使用过程中首先确保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其次满足其它需要。
  2、资源共享原则。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凡共用性强、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重复购置。
  3、勤俭办学原则。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精打细算,能修旧利废的不再添新,能节约使用的不要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建立对帐制度。为保证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设备处与财务处(国资办)每年至少对帐一次,与各学院、各部门每年核对一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编号。新购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依据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实行计算机管理,统一编号、建卡。使用单位管理员应及时制作统一的标签粘贴到相应的仪器设备上,以便管理。
  第十七条 财产清退。凡校内外工作调动及离退休人员离岗,应主动到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处办理财产清退手续,由本单位管理员出具证明后,到设备管理处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岗)手续。
  第十八条 管理员交接。使用单位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所在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国资办、设备管理处,并重新委任新的管理员,由国资办更新工作图章,新、旧管理员先自行交接,确认无误后,由该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到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应的调动、转移手续。
  若因管理员变动,所在单位未及时安排接任的管理员也没有办交接手续而引起的后果,由该单位领导负责。
  第十九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开放运行、资质操作、网络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贵重仪器设备所在学院、部门具有设备的管理权和优先使用权,但要制定出开放方案,放到校园网上,逐步实行网上预约,开放使用,其管理办法详见《江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加强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效益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并将结果向全校公布。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进行表扬与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学校要减少投入或不投入,其评价办法详见《江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凡贵重仪器设备在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设备的有关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及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整理成卷交校档案馆保存。使用单位若需借阅可到校档案馆办理相关手续。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要认真填写《江苏大学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 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建立制度,加强防范,定期检查,严防在操作过程中发生触电、失火、爆炸、中毒和仪器设备损坏等,杜绝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的环境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震、防雷、防锈、防蚀等项工作,经常检查,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对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等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公物私化。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五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的维修,使用单位应填写《江苏大学设备维修申报单》,提请设备管理处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自行维修的维修人员在拆修前要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如没有把握,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或性能下降等不良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修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仪器设备的损坏是由于操作不当,人为损坏,维修人员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修,需详细说明损坏原因,由设备管理处核实并安排修理。
  第二十九条 在保修期间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管理人员应立即与设备管理处取得联系,妥善安排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出

  第三十条 发扬协作精神,提倡互通有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校内仪器设备的借用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原则下方可进行。但必须保持完好,按时归还。必要时借出部门应详细介绍使用方法或派技术人员随机操作。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借出校外由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由使用部门在借用单位介绍信上签署意见,经设备管理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借出。贵重仪器设备外借须经分管校长同意后才能办理外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借出校外的仪器设备应保证不坏,不影响性能精度,并按时归还。学校须向借用单位收取一定仪器设备使用费,使用费按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档次协商决定,费用由校财务处收取,并纳入当年的设备费中。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口仪器设备禁止外借。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对象:
  1、由于某学院或部门的仪器设备使用率不高或闲置不用而校内其他学院或部门急需的,可在校内调拨使用。
  2、因教学和科研计划变动,仪器设备闲置不用,校内又无其他单位需要的,但在校外能发挥作用的,可向校外作有偿、部分有偿或无偿调拨。
  第三十五条 校内调拨可以是原使用单位主动提出调出或是校设备管理处直接调拨。调拨时,由调入调出双方固定资产管理员到设备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凡仪器设备校外调拨,均由设备管理处审查,国资办审核后由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调出手续,并作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管期内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校外调拨,必须由校设备管理处审查,国资办审核后,经校长批准并办理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后,方可办理外调手续,否则不得外调。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修旧利废,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正常运转。
  第三十九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的。
  2、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服役期满,性能下降而无法改进的。
  3、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腐蚀严重,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维修、改造不经济的。
  5、被国家列入淘汰产品的。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校设备管理处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员填写《江苏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审批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报校设备管理处审核、国资办审批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一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回收时原则上按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设备管理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处置报废的仪器设备残骸,应坚持"公平、公正,多收残值"的原则,由设备管理处会同国资办、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报废设备的残值如数上交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中截留。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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