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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随着我校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增加,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和污染问题日益凸现,必须重视和加强实验室排污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的排放管理。

第三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以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与防治污染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对使用量小的化学试剂、药品,鼓励实验室之间建立交换共享机制,尽可能减少试剂和药品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

第六条各相关院、单位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做到安全作业。

第九条为防治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十条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

第十二条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实验用的动物尸体应送交动物中心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四条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五条各相关院系、单位应明确分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并落实专人定期将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接受单位处理。禁止将废弃化学药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把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做好统一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并配备应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对在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个人及单位,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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