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境外来校人员的人身、财物安全和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利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涉外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体涉外工作人员,都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和《涉外人员守则》及有关规定,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依法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四条 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入境来校人员的安全。凡重要外宾来校,有关部门应对接待单位、参观部位和途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接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接待,有具体的接待计划,并在境外人员抵达学校7日前,将有关接待计划、人员名单和安全措施等书面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
第五条 接待单位负责涉外接待管理的专门人员,应及时向入境来校人员介绍我校周边环境情况,要求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我校规章制度,告知其有关注意事项。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涉外工作纪律,切实做好涉外安全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密与泄密事件。发现境外人员有违法违纪和其他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第七条 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来校的境外人员,门卫应拒绝其入校要求。
第八条 严格执行住宿登记制度。凡因公需要在校内住宿的境外人员,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内住宿,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非住宿人员前来拜访,应填写会客登记表,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主动离开,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外宾住所。
凡因私需要在教职工家中留宿的境外人员,须在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教职工或者该境外人员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留宿人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学生宿舍、教工集体宿舍不得擅自留宿境外人员。无涉外接待资格的宾馆、招待所及其他住所,不得擅自留宿境外人员。
第九条 安排境外人员外出参观、旅游、购物或进行其他活动,接待单位应注意外宾的人身、财物、交通与饮食卫生等安全,事先拟定详细的外出活动计划,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备案。境外人员去非开放地区,须经校保卫处同意,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