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团结协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科学献身精神。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和熟练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四年。如确有必要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一般不超过六年。申请三年或三年半毕业的博士生除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达到学院(科研机构,下同)、学科制定的高要求。
三、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重点是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学位论文工作的需要和个人特点学习有关课程,参加科技学术活动、掌握新的科学实验手段。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鼓励实行导师领导下的指导小组负责制,指导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导师(指导小组)不仅负责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工作,而且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指导小组成员由指导教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各学科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细则,建立必要的竞争和淘汰机制,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四、课程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按一级学科设置,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学位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核心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博士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课含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和第一外语课程(3学分)。
博士研究生至少应选修本一级学科所设置的1门全英文课程(或双语课程)和 1门学术前沿讲座,学位课程至少应修满10学分,学位课程的学习一般为半年内完成。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与的学术活动和必修环节同样采取学分制,统称为实践学分。实践学分和课程学分不得通用,研究生的课程学分和实践学分均满足要求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送审答辩环节。
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道德规范讲座”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研究生论坛等学术研讨活动,参加学术研讨活动后必须形成完整的学术报告。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15次以上学术报告活动,学术活动由学科或导师负责考核。
同时,为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国际会议或全国性高层次学术会议并在大会上宣读本人的学术论文、交流发言。研究生在国际会议或全国性高层次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者可视同其学术活动环节合格,具体要求由各学科自定。
各学科应制定出本学科经典名著的阅读指南并对研究生明确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阅读要求,培养研究生钻研学术文献的能力和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外文文献阅读于学位论文开题前由学科组织专家小组统一考核并记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开题环节。各学科应根据学科特点在培养方案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文献研读交流、学术研究进展汇报和专题研讨汇报,博士研究生不得少于2次,倡导研究生跨学科研讨。
各学科应根据学科特点在培养方案中对实践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鼓励博士研究生协助导师对硕士研究生授课,原则上每位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授课3-4节,导师听课并负责考核。
学科综合考核是博士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前的一次综合性考核,主要评估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理论基础知识和学术科研能力等。学科综合考核应在博士研究生学习的第二学期结束前进行,原则上每位博士研究生必须如期参加,若有不可抗拒等原因不能参加者,最多允许推迟半年进行(需提前申请备案)。
学科综合考核由各学科(学院)统一组织,考核形式含学科综合水平笔试和专家面试。各学科应成立综合面试考核小组,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至少5名专家组成,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面试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暂缓通过三种,暂缓通过的比例不得少于实际考核人数的15%,招生人数少的学科至少实行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对于暂缓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学科(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学生择期重新考核或退学。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共有两次综合考核机会,第一次考核未通过者允许择期另行考核(两次考核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两次均未通过者,按退学处理。
各学科应制定“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核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前一个月上网公开考核时间和内容要求,通过综合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名单应上网公示。
博士学位论文是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主要标志。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同时还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可以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的开发研究,应强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并尽可能与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是否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是衡量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最基本的标准之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为属于创造性的成果: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或在较重大的理论上有新的发展;在计算或实验技术上有重大的创造;提出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新结构、新工艺、新方法,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学技术、工程技术或社会科学方面的关键问题。
开题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尤其是外文文献,了解本人主攻研究方向的历史和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学位论文研究题目,并作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论述学位论文选题依据、研究方案、预期目标与科研成果、工作计划等关键问题。
研究生学位论文试行集体开题,由学科(学院)统一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必须经导师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各学科应成立学位论文开题专家考核小组,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至少5名专家组成,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开题考核工作。学位论文开题试行专家小组评分(等级)制度,各学科(学院)应提前将学位论文开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上网公开。
每位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多两次学位论文开题机会,两次开题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开题均未通过者按退学处理。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核通过两年(至少22个月)后方可申请送审答辩。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获取一定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详见《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和各学院(学科)制定的高要求。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格式参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等要求详见《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各学院(学科)应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等,结合自身特色制定其他更高要求的规定。
八、本总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5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