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本科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学院(科研机构)要按照“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充分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优质资源引进本科生创新实践教育,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提高实验队伍素养,围绕实验室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并在条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对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定期将考核情况公布。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范围为全校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所有实验室。全校所有教学实验中心(中心实验室)、科研实验中心(含各级重点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充分发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实施开放,并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增加开放时间,充实开放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可采取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多种形式对本科生开放。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应保证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开放预约实验的时间可根据实验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学校鼓励各学院(科研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资源,并创造条件逐步做到实验室在时间和空间上全天候开放。
第六条 对本科生开放的实验项目应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出发,在培养计划内已设置的实验项目基础上加以改进和提升,应改变传统的实验讲解、指导和考核办法,通过启发和研讨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独立分析,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条 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的实验项目类型包括以下几类:
(一)实验室定期发布的开放实验项目,包括科研项目转化的本科生实验项目、实验室利用已有仪器设备新开发的实验项目。
(二)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项目,包括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自拟的实验项目;结合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设计的实验项目;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而形成的实验项目。
(三)大型精密仪器开放实验项目,利用校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开设的适合于本科生的训练项目。
(四)跨专业选做实验项目,为非本专业大类本科生开设的跨专业实验项目。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和协调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负责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的政策引导和保障工作,为实验室的开放提供正常运转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
学院(科研机构)负责实验室开放项目的规划、论证及实施工作,所属实验室应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实验项目的开发、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把握开放实验选题的科学性及难易程度,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做好警示与防范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第十条 各开放实验中心(室)应在每学期前两周通过江苏大学实验教学管理系统发布开放实验项目指南,同时公布大型精密仪器开放实验项目及跨专业选做实验项目。
第十一条 各类开放实验项目均需在实验教学管理系统中申请预约,由相关实验中心(室)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了解仪器性能,经教师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始实验。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在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批阅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检查实物成果,并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各实验中心(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应在实验教学管理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并做好相关教学文档(学生实验报告、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等)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将指导开放实验项目列入年终教学绩效考核范畴。具体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
(一)实验室定期发布的开放实验项目(包括:科研项目转化的本科生实验项目、实验室利用已有仪器设备新开发的实验项目)按现行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1.5倍计。
(二)学生自行设计的实验项目(包括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自拟的实验项目、结合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设计的实验项目、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而形成的实验项目)按现行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计。
(三)大型精密仪器开放实验项目(利用校内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源开设的适合于本科生的训练项目)按现行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1.5倍计。
(四)跨专业选做实验项目(为其他专业本科生开设的跨专业实验项目)按现行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计。
第十六条 本科生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可获得创新学分:每完成两个开放实验项目或单个实验项目10学时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获得0.5创新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自制仪器等),可以作为免试推研、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为做好实验室对本科生开放管理工作,各实验中心(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