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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事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是以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学位点建设为基本工作方向,协助指导各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声誉、促进学校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过程中起着主导和核心作用。

第三条 我校学科建设的目标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重在建设”的原则,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努力建成若干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沿、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省级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校级重点学科。

第四条 我校学科建设分为国家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含江苏高校优势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及其他学科四个层次。

第二章 学科建设

第五条 根据江苏大学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各类学科应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学研究,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 国家重点学科要以世界先进水平和进入ESI前1%为目标,以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为参照,不断开拓创新,更新学科内涵,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流研究方向。

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含江苏高校优势学科)要以建成国家一级重点学科为目标,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重要需求,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以建成省部级重点学科和一级学科博士点为目标,成为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九条 其他学科要以建成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方向为目标,力争形成有特色,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第十条对于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由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学校遴选的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与其订立《任务书》。《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学科应按研究方向制定年度建设目标,学校与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签订责任状。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组织领导各类学科的建设,确保各类学科圆满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任务书》和年度建设目标是各类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务书》在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应积极构建公共研究平台,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联合共建公共平台。学科建设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学校有关设备购置和验收的管理办法执行,由设备处统一管理。凡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中、大型仪器设备应向全校开放运行,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对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经过详细论证确需建设的内容,除国家有关部门所拨的建设经费外给予不限额支持。对有望冲击省级重点学科和一级学科博士点的校级重点学科及其他学科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保障学科建设需要。

第三章 学科管理

第十六条 在学校总体规划指导下,学科建设实行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建设。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同时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是各类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组建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2.制定学校各类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3.聘任各类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有关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国家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6.组织协调新增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7.组织领导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8.监督指导学院和学科关于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9.讨论并决定学科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是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批准。

2.指导本学院的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

3.组织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工作。

4.落实本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学科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和新增学位点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6.监督本学院所属学科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7.审议本学院所属学科的人才引进是否符合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

8.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各项学科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是各类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建本一级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学科发展规划工作,提出本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总体方案;决策本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完善本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2.负责抓好学科梯队建设工作。在学院总体规划下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等工作,力争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尽快带出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

3.聘期内确保博士点形成稳定的、具有明显特色的学科方向3~4个,硕士点形成稳定的、具有明显特色的学科方向2~3个。

4.负责提出本一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经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建设经费审批权。

5.带领学科梯队全面完成聘期内的学科建设目标。

6.负责对本学科的培养基地(学科实验室、实践基地、图书室等)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7.重视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工作,严格研究生培养环节。负责本学科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招生方案、招生目录制定、研究生课程建设等工作。

8.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工作安排,接受学校、学院的管理。

9.属于带头人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并由相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等参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并由学院领导、学科带头人、教授代表等组成。各一级学科建设工作小组由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以及相关学院领导组成,并配备兼职或专职学科秘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导、关心和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帮助学科带头人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院、系行政领导对学科建设工作负有审核、监督、保障的责任。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上应主动与相关学院领导沟通,并汇报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在学科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将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二十五条 各类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健全和规范各级重点学科的信息管理,建立学科网页,做好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财政专项经费和校财政专项经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与培养、学科梯队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严格控制各项劳务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鼓励各类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所在学院对经费的使用有权利并有义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同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预算等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与目标,按学科研究方向分配建设经费。各学科和方向应详细论证并制订经费使用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确因学科建设需要调整预算的,需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各研究方向执行完预算后结余的经费由学科统一规划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账管理,严格审批,并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学科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审计处、学科办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对所属学科的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每次支付,须由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经办人共同在支付凭证上签字,并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各类学科及研究方向采取中期和终期考核制,并与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的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在接受学校考核的同时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年度报告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期考核以《任务书》和学科及研究方向的中期建设目标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科评估指标体系,重点考核《任务书》和中期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考核程序:

1.学校分别在建设中期和终期对各类学科及研究方向进行考核,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学院对考核材料进行核实并汇总。

2.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等部门及相关专家,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审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确定考核结果。

3.学校审定后公布各学科及研究方向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年度中期结果,适当调整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各类学科考核情况对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和研究方向进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良好或者合格的学科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研究方向,学校将给予额外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科奖励经费以整体打包的形式下拨给学科或方向,不奖励到个人。

第四十三条 学科奖励经费由学科带头人负责分配,研究方向的额外奖励经费由方向带头人负责分配。奖励经费可用于学科日常建设或奖励对学科建设有贡献的团队或个人,任何个人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奖励额的20%。学科奖励经费分配方案应在学科或方向内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学科,将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所在学院院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考核结果特别差的学科,学校视其情况将追究相关学科带头人和学院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建设期满后产生的标志性成果可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期省财政拨款总额5%的比例安排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从优势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主要用于对取得标志性成果的团队给予奖励。学校对优势学科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六条 优势学科奖励的标志性成果由各学科认定,须经学校优势学科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优势学科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各优势学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经费分配办法,在学科内公示并报学校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或学科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部门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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