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学校领导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推进高水平大学的建设进程。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与重要制度;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九)制定、修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条例,监督该条例的实施执行;
(十)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凡需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根据需要邀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研究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党工委等单位为选区按教职工总数10%左右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所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选举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离职、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校,即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是: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较强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六)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 召开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方案、大会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主席团推荐产生正、副团长和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团正、副团长一般由校党委负责人和校工会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二十条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
(二)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三)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全体代表会议的选举与表决,必须有2/3代表出席,并获得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委员一般为25-29人。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行委员会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进行选举。在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行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五)解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的表决,必须有2/3委员出席,并获得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二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六)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院(部)、研究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人数过少的单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可联合组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正副团长一般应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单位分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
代表团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参与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学校工会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草案,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接受全体代表的审议与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协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属有独立建制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职工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分工会和分团委负责人提名为代表人选;一线教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不少于80%;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以7-15人为宜。其中,一线教职工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人选,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学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做好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奖金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大会选出的执行委员会进行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参与调研和讨论。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为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参照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