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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11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教学〔2011〕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全校各有关单位和全体教职员工均应重视并积极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普及心理保健知识,传授心理调适方法,提高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有效预防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发生;对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化解大学生的心理困扰;对患有心理疾病的大学生,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转介到精神卫生医疗部门进行诊治;对可能发生心理危机行为的大学生,要做好前期识别和及时干预工作,尽一切可能阻止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能够快速做出反应,按照有关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做好心理稳定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课堂教学与课外辅导、教师教育与自我教育、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五条 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办、校办、宣传部、关工委、校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处、后勤管理集团、职工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组和专家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六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统筹领导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究决定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场地建设和咨询设备等工作条件,确保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学院、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学校设立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直属单位——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各学院要有分管领导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安排1名有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验的专职辅导员负责具体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学生班级或党团支部设立心理委员,协助辅导员和学业导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进程和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列为学校学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生工作干部的工作职责范围,并纳入学校学生工作考评体系进行考核评估,在相关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和细化,与学院的评奖、评优工作挂钩。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建设

第九条 着力建设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按省教育厅规定的1:3000--4000比例要求,配备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专业背景的专职教师。在全校范围内选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心理健康并乐于从事此项工作的教师任兼职教师,所有专兼职教师须取得相关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管理,并将其纳入学校整体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的专职教师,应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

第十一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培训,将心理健康教育的培训计划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一定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主管部门或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心理中心专职教师每年至少接受2次专业督导,维护自身心理健康,防止职业枯竭。定期安排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以培养其高尚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十二条 开展学生心理学骨干队伍的心理学培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心理委员工作需要,制定学校班级心理委员培训方案,利用理论讲授、成长小组及团体辅导等多种形式,对班级心理委员及朋辈心理咨询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所必备的理论水平和知识技能。对全部出勤并考试合格的心理委员,颁发江苏大学心理委员培训证书。

第十三条 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学校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责任。校关工委应积极组织有学生管理经验的退休教师,参与“关爱谈心屋”的工作,为有需要的大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定期为辅导员组织心理健康教育相关专题培训,对社区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心理学常识的培训。

第四章 心理咨询与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强化大学生心理咨询相关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道德规范,健全大学生心理咨询的预约、接待、反馈、督导制度,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做好心理咨询的记录与整理,以及大学生心理咨询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定期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个案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和咨询效果。

第十五条 面向广大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按专业要求和学生需要开设心理咨询室,鼓励有条件的学院设立本学院的心理咨询室,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心理访谈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来访的学生提供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咨询服务。同时开设电话咨询、书信咨询、网络咨询及朋辈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大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特别是针对心理学骨干学生的工作需要,通过开展心理游戏活动及同感共情系列团体心理训练,促进参与的同学探索自己的生命,优化心理素质,提升助人技能,发挥朋辈辅导功能,使他们成为学校心理健康的护卫士。

第十七条 利用专题活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举办以“3.20心理健康教育周”、“5.25心理健康教育月”和 “12.1健康教育月”为核心的主题教育,通过现场心理咨询、心理影片展播、心理游戏广场、心理教育园地、素质拓展训练等丰富多彩的校园心理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电视、网络、橱窗、报纸、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普及活动。通过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增强学生自我心理保健意识,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利用心理中心主办《心灵驿站》网站的教育资源,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心理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增强学生相互关怀与支持的意识。

第十九条 发挥心理学学生骨干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关注和支持大学生心理社团的组织与建设,有效指导大学生心理社团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挥优秀学生群体的互助功能及桥梁与纽带作用,调动大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面向广大同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活动。

第五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

第二十条 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做好心理危机早期识别和干预。每年新生入学以后,都要组织全面的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心理普查中筛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排查和主动心理干预。对于曾经有过自杀经历、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以及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期状况建立跟踪和干预档案,将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在各学院、心理中心、职工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励志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一旦发生心理危机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重视对心理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不断提升广大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对及处理能力。

第六章 心理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和课程体系建设。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教学计划中,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普遍接受心理健康课程教育。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形式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定期举办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和专题报告,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情感恋爱、就业择业、人格发展等方面所面临的困惑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我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结合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技立项、调查研究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研究,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七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件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行经费单列,学校财务部门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规定的每年生均15元标准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支持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建设与开展,确保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特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场地建设。根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要求,设立布局合理的办公室、预约等候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并配以心理测量室、心理宣泄室、沙盘治疗室、生物反馈治疗室及催眠放松治疗室等心理诊疗场所,以保证满足学生接受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逐步改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条件。按照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添置必要的心理咨询设备和器材、常用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不断优化心理健康教育手段,提高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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