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业绩的考核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作为《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办法》(江大校〔2009〕296号)与《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补充办法》(江大校〔2011〕270号)的补充。
第二章 科研配套奖励办法
第二条 纵向项目配套奖励部分:
根据《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国家和地方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规定入账且未提取开题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学校科研配套经费或纵、横向课题结题后结余软件经费中提取开题费,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到账软件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再提取。
项目执行期内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交开题费提取申请,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第三条 科研成果配套奖励部分:
论文配套奖励标准:
(1)论文被检索
SCI(E)(光盘版与网络版) 6000元/篇
(2)关于影响因子
SCI(E)检索论文以被检索奖励基准为基础,引入影响因子IF,按原文发表时源期刊的影响因子实行按档计算。IF分为:IF<1,6000元/篇;1≤IF<3,7500元/篇;3≤IF<5,9000元/篇;IF≥5,20000元/篇,其中10000元作为科研经费。
(3)关于论文作者
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单位署名均为江苏大学,以通讯作者作为奖励对象,业绩的拆分办法由通讯作者确定;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江苏大学,通讯作者单位署名为外单位时,以第一作者作为奖励对象;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2个或2个以上的,其中江苏大学作为第二署名单位及以后的,且第一作者为江苏大学在岗人员,论文被SCI(E)、EI、ISTP、SSCI、AHCI、ISSHP索引检索,按检索论文业绩的30%奖励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外单位,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江苏大学,发表源刊论文不奖励,被SCI(E)、EI、ISTP、SSCI、AHCI、ISSHP索引检索论文,按检索业绩的30%奖励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原文的自然排序认定其第一。
第三章 科研业绩评价办法
第四条 成果业绩评价标准:
(1)论文被检索
SCI(E)(光盘版与网络版) 1200分/篇
(2)关于影响因子
SCI(E)检索论文以被检索奖励基准为基础,引入影响因子IF,按原文发表时源期刊的影响因子实行按档计算。IF分为:IF<1,1200分/篇;1≤IF<3,1500分/篇;3≤IF<5,1800分/篇;IF≥5,4000分/篇。
(3)关于论文作者
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单位署名均为江苏大学,以通讯作者作为奖励对象,业绩的拆分办法由通讯作者确定;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江苏大学,通讯作者单位署名为外单位时,以第一作者作为业绩奖励对象;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2个或2个以上的,其中江苏大学作为第二署名单位及以后的,且第一作者为江苏大学在岗人员,论文被SCI(E)、EI、ISTP、SSCI、AHCI、ISSHP索引检索,按检索论文业绩的30%奖励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外单位,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署名为江苏大学,发表源刊论文不再给予科研业绩评价,被SCI(E)、EI、ISTP、SSCI、AHCI、ISSHP索引检索论文,按检索业绩的30%奖励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原文的自然排序认定其第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江大校〔2009〕296号、江大校〔2011〕270号文件同时使用;江大校〔2009〕296号、江大校〔2011〕270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