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等相关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积极创建“阳光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信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均须公开,以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工会、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国际处、学生处、财务处、设备处、后勤处、信息化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办,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指导、协调、推进、督促学校各单位依法公开学校信息;
(三)在学校网站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四)开通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本校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学校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若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单位信息公开和信息审查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学校各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是否准许,由各单位核准,有关单位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通过校园网等便于师生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二)通过会议、文件、公告、通报和通知等形式公开信息;通过校领导接待日、工会信箱以及信访、公示、听证和质询等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三)设立党务校务公告栏,及时发布需要公开的相关信息;
(四)利用校内外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五)各单位可通过编印本单位规章制度汇编或工作手册,向校内公开本单位管辖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向各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答复:学校授权各职能部门对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相关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开。
(三)时限:各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各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形式:各单位一般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按时发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相关主体认为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的信息公开情况。对不按照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实施信息公开导致矛盾激化或保密信息泄露,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doc
附件2 江苏大学信息公开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