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高[2001] 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中实践环节的改革,培养出适应新时期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适应学分制的实施,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开放性实验室是指时间和内容都向学生开放的实验室,各实验室必须明确目标,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以及自身特点和具体条件逐步对学生实行开放,并不断增加开放的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二条 根据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实验室在现阶段应结合自身条件,确定开放的时间和内容。开放的实验教学内容为以下几个层次: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项目可分必做、选做和自拟三种。开放性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由验证性到综合性、设计性。形成适应专业特点的实验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条 每学期学生选课前实验室须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实验开放的时间、地点、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学生须根据自己的课程需求选定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必须由所在实验室提出申请,填写《江苏大学开放性实验室申请表》,制定详细实验室开放计划,由所在学院论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五条 按照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校、院分别负责相应开放性实验室的规划,开放性实验室应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实验项目的开发、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和日常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工作。学校将优先为开放性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其正常运转、维修及更新改造经费,并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六条 开放性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第七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性实验室前必须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在老师指导下阅读与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设计实验方案,熟悉仪器性能,经教师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研究。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指导教师要批改实验报告,审阅实验小论文,并按规定记载成绩。
第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定岗定编,对学校批准的开放性实验室可根据选做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学生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多少项给予一定量的编制补贴。指导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的人员应具备在实验室工作15年以上工龄,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开放性实验室成绩显著的成果可优先申报校级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江苏大学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