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提高行政执行能力及效率,保证集体议事规则,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学院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可委托书记主持。院长、书记均不能到会时,一般不得召开院务会。
第三条 出席院务会议的人员为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时间安排: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一)传达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文件等;
(二)研究讨论学期工作安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党的建设和学生工作,师资队伍和人事工作,考核奖惩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全局性议题应由院长和书记提出。
(一)议题提交前,分管院领导要提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提交拟采用方案。
(二)涉及2名以上班子成员的议题,相关班子成员要提前沟通交流,并提出建设性的初步解决方案。
(三)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院务会议议题。
(四)学院重大问题,经院务会酝酿后,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八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需明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第九条 会议要严格执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院务会议通报,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则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条 对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院领导负责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院长或书记报告,或在下一次院务会议上提出复议。未经院务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会议之外的场合随意发表不同观点。
第十一条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学院办公室请假。事后应主动向班子其他成员了解会议内容及作出的决议,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要积极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会议研究过程中讨论的内容,以及尚未形成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对外透露,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实行回避制度。院务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主动说明,并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