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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887700线路检测中心-欢迎您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院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江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2009〕6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学院在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教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级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根据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梯队配备、创新团队培育等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既考虑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建立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在相应的岗位上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岗位调节,动态管理。学院在学校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设置各类各级教师岗位数。岗位数一经核定,一般不得变动。岗位使用计划,首先要保证现实工作需要,并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教师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教师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教师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岗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我院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长远控制目标为1.5:3:4.7:0.8。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间的结构比例为1.5:3.5:5,首次聘用不突破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间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间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结构比例为5:5。

二、岗位职责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五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

(一)副高级教师岗位主要职责

1. 副教授一级岗位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成果显著;

(2)面向国家或地方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主持省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并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3)参与学术团队的创建,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4)能胜任专业主干课程及核心课程主讲工作,开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本科生。

2. 副教授二级岗位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2)面向国家或地方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并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3)参与学术团队的创建工作;

(4)能胜任主讲主干课程及专业核心课程工作,指导研究生、本科生;

3. 副教授三级岗位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2)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并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

(3)积极参与专业和学术团队的创建工作;

(4)能胜任主干课程及专业核心课程主讲工作,参与指导研究生、本科生。

(二)中级教师岗位主要职责

1. 讲师一级岗位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2)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撰写学术论文;

(3)积极参专业和学术团队的创建工作;

(4)胜任学院开设课程的主讲工作,指导本科生。

2. 讲师二级岗位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2)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撰写学术论文;

(3)胜任学院开设课程的主讲工作,指导本科生。

3. 讲师三级岗位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争取主持校内有关科研项目,并撰写学术论文;

(2)胜任学院开设课程的主讲工作,指导本科生;

(3)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初级教师岗位主要职责

认真做好相关课程主讲前的准备工作,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协助指导本科生。

三、聘用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集体观念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并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近三年年度工作考核合格以上。

(四)已获得拟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岗位聘用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正高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副高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1.副教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8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所在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副教授一级岗位:

(1)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

(2)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

(3)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的前五名、二等奖的前四名;

(4)江苏省各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5)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的前三名、三等奖的前二名;

(6)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五名、一等奖的前四名、二等奖的前三名;

(7)省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前四名、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

(8)国家社科(自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合作单位或国家社科(自科)基金一般(面上)项目中的前二名或青年项目负责人。

(9)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10)省科技创新团队前二名负责人;

(11)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前二名负责人;

(12)省级教学团队前二名负责人,校级教学团队负责人;

(13)省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前三名、精品课程前三名、优秀精品教材前二名;

(14)省级以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前二名负责人;

(15)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或省优秀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16)校教学名师、校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

(17)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18)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负责人;

(19)以第一作者身份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并被SCI、EI、ISTP、CSSCI收录论文5篇及以上(主编出版教材可抵1篇、出版学术专著可抵3篇)。

2. 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所在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副教授二级岗位:

(1)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

(2)江苏省“青蓝工程”培养对象;

(3)国家科技三大奖获得者;

(4)江苏省各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5)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五名、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前三名;

(6)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前五名;

(7)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前四名;

(8)国家社科(自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合作单位、国家社科(自科)基金一般(面上)项目中的前三名或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

(9)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二名;

(10)省科技创新团队前二名负责人;

(11)省部级人文社科基地前二名负责人;

(12)省级教学团队前三名,校级教学团队前两名;

(13)省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前三名、精品课程前三名、优秀精品教材前二名;

(14)省级以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前三名负责人;

(15)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或省优秀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16)校教学名师、校中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对象;

(17)学校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18)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负责人;

(19)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并被SCI、EI、ISTP、CSSCI收录论文3篇及以上(主编出版教材可抵1篇),或出版学术专著。

3.副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已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饱满。

对于在所从事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由院长提名,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申报资格。

(三)教师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1.讲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饱满,教学效果优良,取得博士学位3年及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并且满足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之一或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讲师一级岗位: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三名;

(2)市厅级课题负责人(不含校高级人才启动基金项目);

(3)省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参与人前四名、精品课程前四名、优秀精品教材前三名;

(4)国家级项目参与人;

(5)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已被SCI、EI、ISTP、CSSCI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主编出版教材可抵1篇);

(6)学校教学质量或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

(7)学校讲课比赛二等奖及以上。

2.讲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饱满,教学效果优良,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并且满足讲师一级岗位聘用条件之一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请讲师二级岗位: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前四名;

(2)市厅级以上课题前二名(不含校高级人才启动基金项目);

(3)省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参与人前五名;

(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已被SCI、EI、ISTP、CSSCI收录论文1篇及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出版教材。

(5)学校教学质量或教学成果奖前三名;

(6)学校讲课比赛三等奖及以上;

(7)校级教改项目负责人。

3.讲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能履行岗位职责。

对于申请副教授一级岗和讲师一级岗的,原则上要求具备上级岗位上岗条件;对于在所从事领域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受上述年限条件限制,由院长提名,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申报资格。

(四)初级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饱满,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及以上者,可申报助教一级岗位。

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能履行岗位职责者,可申报助教二级岗位。

五、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学院公布各级教师岗位及基本职责、聘用条件、聘期等事项。

(二)个人申请

拟应聘人员填写书面申请表,按要求向学院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资格审查、评审及推荐

学院对申报副高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形成聘用意见,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组。

(四)岗位评审

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组对拟聘五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名单进行审定。

(五)拟聘公示

各级教师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学校审定

公示无异议者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七)签约

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岗位考核

(一)聘用合同期满前,进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二)岗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以聘期考核为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考核聘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业绩。

(三)岗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薪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奖惩和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四)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上岗位由学校负责考核,五级及以下由学院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七、其他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校教师职务。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职务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三)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改聘到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最低岗位,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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