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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党政共同领导下的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原则: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由本学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正高职称人员20人及以上的,教授委员会由11人组成;正高职称人员11-19人的,教授委员会由9人组成;正高职称人员10人及以下的,教授委员会由7人组成。

(三)教授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代表性,必须有1名40周岁以下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四)校领导及学校党政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

(五)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委员数应不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推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推选结果及组成原则确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院科研或教学秘书兼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事项。

(二)审议学院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评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评价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的学术水平。

(五)评议和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每年向学院至少提交一份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报告。

(七)研究讨论学院提请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提出,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酝酿后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

对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议题,教授委员会应及时开会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委员缺席会议,不得由他人代为表决,但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议须经实到会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如对所研究的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开会议决。

第十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议决的事项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敦促学院相关人员认真落实。

第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漏;如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议题、研究过程和决议结论等记录整理工作,并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第五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厚的学术功底,治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四)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六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学院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学校及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工作制度,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成立后,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机构予以撤销,相应职能由学院教授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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