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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中的作用,促进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形成,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提升,加强对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属我校的外单位人员(各附属医院除外),包括校外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和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三类。

第三条 校外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主要指由学校正式遴选并发文的外单位人员(包括部分教学医院以及和学校有合作协议的兄弟高校等单位)、原人事关系属于我校后由于组织原因而调离的人员。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主要指因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需要以及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国际化而选聘的校外单位人员(含境外人员,下同)。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主要指根据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而在校外单位中选聘的人员。

第四条 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学校与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行业的科研合作和学术联系。

(二)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水平的提升以及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形成。

(三)有利于提升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四)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资源。

(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控制数量,科学合理。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校外专职硕士生指导教师主要在部分教学医院以及和学校有合作协议的兄弟高校等单位中选聘。选聘条件和校内导师一致,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六条 除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外,一般不再开展校外专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

第七条 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三)近五年中科研成果丰硕,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3篇论文被SCI、SSCI、EI、CSSCI等检索。

2.主持过已结题的省部级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已结题的国家级项目至少1项。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前三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第一名),或以第一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2件。

4.原则上应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至少1项。

(四)有较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原则上已培养过一届已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五)50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准)以下的新增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六)在学术界、产业界等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者在行业内取得公认的重要成就者,或者工作业绩突出者,或者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者,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入选江苏省产业教授者,学校可直接认定为江苏大学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三)近五年中科研成果较为丰硕,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已结题的省部级项目至少1项。

3.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授权发明专利。

4.原则上应正在主持市厅级及以上项目至少1项。

(四)45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准)以下的新增校外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

(五)在学术界、产业界等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者在行业内取得公认的成就者,或者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知名企业、行业协会、业务部门等主要负责人,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

(三)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有稳定的专业方向和一定的科研经费,专业方向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应用价值或开发前景。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近五年来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者获得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授权发明专利,或者负责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四)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及毕业要求。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阅读本研究领域的专业文献,并能亲自指导学生进行实践研究和论文撰写。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校外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和校内导师一致,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具体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填写“江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审批表”,提交本人近五年内获奖、专利、专著、论文、项目等成果证明。

(二)各学院(科研机构,下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条件和本学院学科建设的需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将确实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发放聘书。

第十三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具体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提交本人近五年内获奖、专利、专著、论文、项目等成果证明。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条件和本学院学科建设的需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将确实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发放聘书。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校外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和权利主要指涉及研究生方面的职责和权利,包括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日常管理等内容,与校内导师基本一致。

第十五条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一)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负责为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及工程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工程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二)参与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该方案的实施。

(三)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参与研究生的专题研讨、阶段考核、论文评阅和答辩等工作。

(四)在实践基地联合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及相关成果,享有与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同的署名权,同样可作为研究生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一)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只能作为第二导师),共同负责为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科研经费等。

(二)参与审查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该方案的实施。

(三)联合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及相关成果,享有与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相同的署名权,同样可作为研究生论文答辩和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四)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可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并负责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相关研究成果须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为相关学科本科生、研究生开设课程或系列讲座。

(六)在本学科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过程中作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成果者可申请为校外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校外专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与校内导师一致,考核以学院为主,鼓励学院在学校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高水平的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期为5年,聘期届满后由研究生院组织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解聘,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续聘。

第十九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需向相关学科和校内导师提出申请,与相关学科和校内导师签订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和合作指导博士后协议书,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第二十条 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以及成果归属等事宜,均由相关学科、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校外实践指导教师聘期届满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考核合格:

(一)至少指导1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实践教学考核。

(二)其他经认定可视为考核合格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校外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期届满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考核合格:

(一)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SCI/SSCI检索)2篇。

(二)与江苏大学合作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其中江苏大学的软件经费不少于20万元。

(三)与江苏大学合作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四)以江苏大学为共同署名单位授权发明专利2项。

(五)其他经认定可视为考核合格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聘期届满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视为考核合格:

(一)以江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SCI/SSCI检索)1篇。

(二)与江苏大学合作获批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其中江苏大学的软件经费不少于8万元。

(三)与江苏大学合作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四)以江苏大学为共同署名单位授权发明专利1项。

(五)其他经认定可视为考核合格的成果。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二)因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包括所指导的研究生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相关研究报告等出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一稿多投以及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三)违反科研道德或学术失范。

(四)经学校认定其他须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办法》、《江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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