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扶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增强我校学科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 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分为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两类。
第四条 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若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被新增为省级重点学科,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按省级重点学科进行。
第五条 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学校鼓励各学科多渠道整合资源进行合作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六条 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基础较好,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原则上不少于5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四)近五年至少完成了3项国家级或8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且正在主持5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 对适应社会重大需求、符合我校学科发展战略的新兴学科,经学科自主申请、学校研究后,可特批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研究机构,下同)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申报简况表》,经学院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院。
(二)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评选出校重点学科和校重点(培育)学科。
(三)评选结果报学校审核,并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发文公布。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4~5年。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鼓励各学院和学科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对校级重点学科采取中期和终期考核制,并与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的考核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或取消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组织管理、建设运行、检查评估、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按《江苏大学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13〕182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江大校〔2010〕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