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位论文管理规定,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解决争议事宜。全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由教务处负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根据学位论文“盲审”、学位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嫌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初步认定。有关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有关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报教务处。
(二)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认定结果适时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三)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根据事实材料,结合分委员会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在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形成后3日内,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包括研究机构,下同)、指导教师和学位申请人。
(五)学位申请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有异议或争议的处理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议,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的审查及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二)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进行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三)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尤其要重视落实带有多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担任校、院领导职务,教学科研与社会兼职任务比较繁重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的审查”的要求,加大抽检力度。
(四)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及时加以严肃处理。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五)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学校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以及《江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申请人若为本校教职员工,学校还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若为外单位在职人员,学校给予其相应处分的同时将处分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将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若为本校教职员工,学校将参照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为外单位人员,将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七)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对相关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减少相关学院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给予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