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条 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周边道路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校园公共部位的自行车管理由后勤集团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自行车,可予以清理,车主认领时须携带有关证件。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四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门禁系统管理,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按镇江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简称停车费)。学校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收费管理分为自动识别和电子计时两类。使用自动识别系统的机动车辆(需装有ETC电子标签),进出校园时,经门禁系统远程识别,自动放行;使用电子计时的机动车辆,进校时领取电子计时卡,出校门时经门禁系统读卡、缴费后放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自动识别系统的机动车辆(安装ETC电子标签),应按规定填写《江苏大学ETC电子标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送保卫处、信息化中心审核办理。
第十六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优先放行并免收停车费。
第十七条 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并按规定行车路线、停车地点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免收停车费。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九条 学校大门口20米内不准停车。非本校、教职工车辆禁止夜间在校园停放。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照校园交通标志通行,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禁停路段、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
第二十一 对车辆违章停放与车主无法联系,或车主拒不接受管理,且对校园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拖车,移交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由门卫检验持物证明后方可通行。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七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二十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条 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警会同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在校园过夜停放;
(四)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五)违规鸣笛;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警会同保卫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处分、经济处罚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使用来路不明的车辆;
(二)违规载人载物;
(三)超速行驶,追逐嬉戏;
(四)不按规定停放;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