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推动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已作出一定的成绩。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进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
(二)申请人至学校研究生处采集个人图像及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等,接受资格审查,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届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单位介绍信(须写明“办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手续”,且须有单位领导签字并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5.申请人网上报名的注册ID号。
第五条 根据以上资料,学校研究生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注册入库。
港澳台和外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资格审查同上。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第六条 申请人办理完注册入库手续后凭研究生处提供的通知单去专业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报到。学院将按照师生互选原则为其配备指导教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导师负责对其选课、开题以及整个论文工作进行指导,学院负责对其各个培养环节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自注册入库之日起,必须在最多六年内完成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专业全部课程,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水平考试报考时,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且已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六年内,若未按照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结构修满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若属于跨专业申请非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则还须在此六年内补修所申请学位专业的四门本科主干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两门。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课要求、课程结构及开课学期进行课程选修,课程考试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且同标准评分,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水平考试为外语和学科综合两门,其中,外语水平考试为每个专业必考,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为部分专业必考,各年度需参加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专业以当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水平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为五月下旬,报名时间为三月上旬。报考者通过“信息平台”报名参加全国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选择考试科目和考试地区,在线支付考试报名费,下载准考证,届时,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确切时间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学校每年将及时向各学院转发文件以通知相关考生。
第十二条 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中断学习而未获硕士学位者,再次申请时,需重新进行课程考试,之前所修各科成绩均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申请人于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中获取的课程成绩(未参加校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在申请学位时均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四章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用不少于一年的时间完成学位论文工作以及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经导师同意,可提交学位论文并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二)江苏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手册。
(三)申请学位期间发表的符合《江苏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的学术论文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两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位推荐人需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
(五)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科研成果以及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六)符合我校“盲审”格式要求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以上材料由学院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由三至五位相关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品德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审查),要求对申请人是否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给出明确的意见。审查合格者到学院办理论文送审等手续,否则,按专家组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送审按照《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两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江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半以上委员应为研究生导师,且至少一人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答辩公开进行,答辩日期在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行研究生处、学院二级管理。学院负责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品德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对各个培养环节进行把关。研究生处负责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全国统一水平考试报名的组织和学位授予工作,并对总体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按规定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学校不出具任何有关学历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研究生培养经费标准以及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经费的分项使用标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自我评估,由评估专家组对申请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等进行评价,通过自评若发现质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学位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并作出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工作并进行整顿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