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硕博连读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拟按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学生需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或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第三条 选拔对象:
二年级在读、以全国统考方式录取的学术型硕士生或以推荐免试方式录取的硕士生。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第一学历须为本科或本科以上,且最后学位须为学士或学士以上。
(三) 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已发表过与所报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
(四) 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学位课程成绩优良,培养环节中期检查合格。
(五) 拟报考的博士专业应与硕士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拟报考的导师须在当年有博士生招生资格。
(六) 身心健康。
(七) 对部分有突出才能,如在专业上已取得创造性成果、已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在读期间获得过省部级奖的硕士生,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选拔办法:
(一) 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硕士生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单位同意。
(二) 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
(三) 拟报考博士生指导教师同意。
(四) 硕士生学习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审核。
(五) 研究生处培养办审核申请人硕士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及课程学习成绩,研究生处学位办审核申请人硕士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六) 研究生处审批。经研究生处批准的在学硕士生,与普通招考考生同期参加该年度博士生招生入学考试。满足录取条件者,经学校批准,可转为博士生,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六条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
(一) 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学校所规定的学习及其它环节的培养任务,考核合格,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可申请博士学位;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末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二) 硕博连读研究生可不做硕士学位论文,不授硕士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按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程序进行。
(三) 硕博连读研究生因故辍学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